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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

  • 发布时间:2021-05-07 浏览量:1383次
  • 为促进北京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5月6日,来自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信息显示,4月28日,《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暂行办法》拓宽了境外投资人范围。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QFLP试点,即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市场的试点,是资本项下外资管理政策的重要探索。北京市作为国际交往中心和全国金融管理中心,一直以来坚持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在我国金融业开放中发挥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2011年即启动QFLP试点,并持续推动试点工作不断完善。
    2020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逐步放开公开市场投资范围限制”。为积极推动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有关改革措施落地,北京市结合当前“两区”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及时调整修订相关政策。
    具体来看,《暂行办法》分为5大章、21条,包括总则、试点申请、试点运作、监督管理和附则。在投资者门槛、投资范围、审核流程等方面进行了优化提升:拓宽了境外投资人范围。允许基金采用更灵活管理架构,进一步降低单只基金募集规模至1亿元人民币。进一步放宽了投资范围,试点基金可投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境内私募投资基金等。
    申请流程便利。前台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从注册投资到中基协登记、备案的一对一专人服务,即采用“一站式受理”方式,“即申报、即受理、即审核”。后台采取联审机制,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央行营管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试点机构的资质额度予以审核。机构如有申请意向,可直接和市金融监管局联系办理。
    《暂行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暂行办法》同时强调,注重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统筹。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引导试点企业、托管银行报送企业数据及相关信息,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协调服务和推进企业在京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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